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什么意思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考试参加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
考生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在取得一门以上(含)课程合格成绩后,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生在取得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完成主考学校毕业考核或论文答辩等其他教学实践任务、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自考目前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军队)均已开考,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1977年8月8日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中,邓小平指出:“教育要两条腿走路,大专院校是一条腿,各种半工半读是一条腿。”这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提供了重大的理论指导。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加快,社会需要大批专门人才,对学习愿望十分强烈,已有高等教育形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教育部着手组织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1980年5月,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教育工作时指出,为了促使青年人自学上进,应该拟定一个办法,规定凡是自学有成绩,经过考试合格者,要发给证书,照样使用。1980年10月北京市政府作出“关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核制度的决定”。
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的报告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批准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主要有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一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申请本科毕业的学生还需提供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自考是一种自主学习的过程,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毕业)。学生在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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