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
简 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一种社会化的考试制度和教育形式,是向全社会开放的“没有围墙的大学”,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比,具有最大的开放性。它不受年龄、区域、原有教育程度的限制,不需入学考试,自学者只要具备一定文化程度,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自学,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国家考试,学一门报考一门。取得全部合格成绩后,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国家发给大专或本科毕业文凭。
一、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段(独立本科段)。
3.考生专科(基础科段)、本科段(独立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获取专科毕业证书。
4.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须按规定在本专业涉及实践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考。
5.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报考专业。对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如公安管理、医学类专业等)将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限制报考对象。
二、报名手续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所在地招办办理报名手续(四川省网上报名系统正在建设中)。
2.考生办理报名手续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部队考生需持有军官证、士兵证。
3.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填涂报名卡。
4.考生首次报名时必须由当地考办组织统一摄像。
5.考生报名时须按课程交纳报考费。
6.新考生报名后即发给准考证,并用至毕业(全省统一换证除外)。准考证由考办统一打印,手写无效。每次考试另发考试通知书,考生须凭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书参加考试。
三、本科段(独立本科段)报考条件
1.报考要求
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相近专业的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下同)。报考法律、律师、汉语言文学、英语、日语、中药学、药学、营养食品与健康等8个专业本科段(独立本科段)的非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需加考基础科段或相同专业专科段的部分课程。凡需要加考课程的考生,应在相应专业的专科(基础科段)报名并参加考试。各专业相应的加考课程详见专业考试计划。
2.审核手续
(1)办理时间
考生报考后,即可申请办理本科段报考资格的审核,最迟应在本科段全部课程理论考试合格之前半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报名期间,地点为所在地考办指定报名点。
(2)须交验的证件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毕业证书主要为三个系列:(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校毕业证书;(三)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中军队系统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持有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确实在军队期间参加考试。
非上述三个系列的毕业证书,考生还应出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
②非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交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
“学籍卡”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将其存档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有原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否则无效。
③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3)办理程序
考生须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在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时,考生须按要求填写毕业学校、专业等全称。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清楚者,不予办理。
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当地考办进行初审,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在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上应由审核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并盖公章。最后汇总送州招办复审,复审要求与初审相同。
经审定后的《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有关审批材料交考生妥善保存。毕业登记时将《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原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交所在地考办,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3.审核纪律
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四、哪些考生可以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3、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如“中国革命史”可代替“毛泽东思想概论”)。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4、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
五、哪些课程可以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能考核。
六、办理课程免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理。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考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
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七、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1.取得现在省市的准考证
首先,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
2.到原考籍所在地办理转出
各地考办办公时间(部分省市全年办公,部分省市只在固定日期办公,请密切关注自考365网站的各地信息)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3.办理转出手续的过程
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须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
4.到现在省市办理转入手续
考生应在转入省市自考办办公时间,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
5.针对特殊规定
部分省市对自考转入的考生有严格限制,如将专科考籍转入北京需要在北京考满5门课程才可以办理北京地区的毕业证,将本科考籍转入北京则要考满4门才可以办理毕业证,针对这些不同的政策,考生可以参看我站搜集的各地转考政策, 最好致电当地考办咨询。
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1.做好考试准备。为了考试顺利,请在考前一周登陆查询座位安排,赴考出发前,带好考试必备的《身份证》、《准考证》(二证缺一不可)、文具用品,通讯工具禁止带入考场。
2.诚信考试。“诚信”是每一名公民都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要认真阅读考点张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考生守则》、《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安排》及招考办告知考生的各项内容,诚信参加考试,如果你违反,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教育部第18号令)严肃处理。
3.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请考生根据继续教育部统一安排,按时到集合地点为乘车,并服从带队老师管理。考试时请你按照考试统一指令,听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参加考试。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才可以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应立即离开考点且不能再进入,离开考场时不能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4.注意健康和安全。考试期间如出现感冒样症状,请立即报告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一定要注意往返途中安全,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财物,不要拾贵重物品,确保人身安全和考试平安。
九、自考违纪舞弊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自学考试的严肃性,确保自学考试质量,保证自学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以及由自学考试机构举办的其他考试(通称自学考试,下同)中有违纪、舞弊行为者的处罚。
第三条 对在自学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处罚。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的;
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工具书、BP机、对讲机和手机以及无线电通讯器材等进入考场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颜色墨水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场内吸烟,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的,不论何种情况,一律取消该课程成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是在职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有本条(一)款所列舞弊行为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有本条(二)(三)款所列舞弊行为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一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窃视、抄袭他人答卷的;
4、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5、接传答案的;
6、交换答卷的(包括雷同卷);
7、有两项以上第三条所列违纪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二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3、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成绩,三年内不准参加自学考试。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的;
2、伪造证明、证件、档案以取得报名、考试资格和成绩的;
3、威胁其他考生为其舞弊提供方便的。
第五条 考生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等违反监考职责的,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2、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3、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5、有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以后不准再从事自学考试工作。
1、伪造、涂改考生考籍档案的;
2、为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成绩及档案材料的;
3、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4、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5、利用考试工作便利、以权谋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7、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题、答题卡、考试成绩的。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干部或其他在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县自考办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有关纪检机构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2、打击、报复、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3、利用职务之便,胁迫他人舞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或部分考室秩序混乱,舞弊严重的,取消此考场下一次举办自学考试的资格;撤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考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妨害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2、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3、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4、伪造自考证书、牟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考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2、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3、以自学考试为名,进行诈骗的;
第十三条 盗窃未经启用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和盗窃、损坏在保密期限内的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自学考试的自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当地自学考试机构负责人,视其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除其他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区市县自考委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自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所在区市县自考委作出处罚决定,并报市自考委备案;发生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重大案件应报市自考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报全国考办备案;必要时,可由全国自考办参与查处。
第十七条 全国自考办和市自考委可以撤销或变更区市县自考委所作的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在职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抄送提出处分建议的自考委。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人给予的处罚,处理机关应通知被处罚人,其中对考生的处罚决定要载入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二十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十五天内,可以向上一级自考委提出申诉
十、自考生毕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2.在什么时间办理毕业手续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具体时间与向当地自考办咨询
3.办理毕业证书有哪些程序?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
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4.领取自考毕业证书的流程
领取凭证:准考证、身份证
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告知自考专业及层次。
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
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档案袋内装自考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成绩单);
将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将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成绩单(各1份)密封在袋内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密封档案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十一、自考毕业生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的,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
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每年招生和录取相关政策根据当年有关规定,考生可随时关注自考网:,四川教育考试院网站,阿坝州招考信息网:,或咨询当地县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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