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9-19 06:03:25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考试背景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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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大纲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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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笔试考试大纲

医学综合笔试大纲分为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考核的内容是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临床综合:要求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掌握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临床知识,着重加强了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临床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内容以系统、疾病的分类来划分。

专业综合:考核的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要求,新大纲中增加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察。

本大纲自2010年使用。

报名条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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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特别说明:

1.成教学历是否可以报考公卫执业医师?

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报名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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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9时~3月17日12时,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报名方式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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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考试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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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公卫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一、2013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3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9月14日:

日期

时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

9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技能考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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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综合笔试

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科目如下。

基础综合:生物化学、生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临床综合:疾病

专业综合: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医学

考试题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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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 型(最佳选择题)和B 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共5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 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 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 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 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 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 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 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 个~6 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通过标准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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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14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2014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 143分

2013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 155分

2012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 155分

2011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 151分

2010年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 160分

2009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78分

2008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84分

2007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74分

2006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74分

2005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4分

2004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3分

2003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0分

2002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48分

2001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8分

2000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3分

1999年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数线156分

注册制度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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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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