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1.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非在职)毕业生。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报考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3年1月10日9︰00至16日16︰00。
(二)报考注册
报考者登录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用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在注册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全省各级机关招录职位表(附件1、2)和报考指南(附件3),注册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完全责任。
(三)填报职位
报考者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涉及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系统实时对报考者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定期公布各职位报考人数信息。报考者未缴费确认前可更改报考职位,缴费确认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1月16日16︰00至17日16︰00期间,只能进行缴费,不可再更改所报职位。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四)缴费确认
通过系统自动实时初步审核的报考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进行缴费确认。缴费确认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9︰00至17日16︰00。未按期缴费确认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报考者如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减免考试费,办理减免申请时间统一为2023年1月10日9︰00至17日16︰00。
(五)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在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准考证是报考者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报考者参加笔试、资格审核、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心理素质测评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
(六)报考注意事项
1.报考者须按《广东省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详见附件4)进行报考,所学专业应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学位种类不等同于报考专业。
2.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人员须于报名首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面试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参加面试。
4.基层工作经历、服务基层项目期限、退役期限以及相关资历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期满考核合格证书、退出现役证件等取得时间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首日。
5.资格审查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招录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或报考者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报考者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践行诚信报考,对恶意报名、攻击报名系统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
报考者须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笔试。2月份进行笔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2.笔试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行政执法类职位、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和审计机关“审计专业类”职位还需加考专业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大纲、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见附件5、6。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可登录广东省公安厅网站()查询。审计机关“审计专业类”职位专业科目笔试大纲可登录广东省审计厅网站()查询。
3.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其中:
一般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行政执法类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20%;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3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20%;
审计机关“审计专业类”职位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25%+《申论》成绩×2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50%。
4.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后适时公布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报考者可凭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号码登录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笔试成绩。
(二)面试
1.确定面试对象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录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合格报考者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须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核和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
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核后,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为能有效递补和按时完成体能测评,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可在报考者自愿基础上按不低于招录人数1︰4不高于1︰6的比例组织实施。通过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排名在面试名额以外的为面试递补人员。体能测评不组织补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部分招录职位(见职位表)将在面试前后对报考者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2.集中组织面试
面试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工作另行通知。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若同一职位报考者总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六、体检、考察
(一)确定人选
考试结束后,在考试总成绩合格的报考者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考试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的,以及笔试、面试任一科目缺考者均不能列为体检、考察人选。
(二)组织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严格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体检人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三)组织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开展。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式进行,主要了解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主要社会关系、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要求,重点对考察人选的个人档案进行严格审核,严防假年龄、假学历、假履历;要注意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反映的问题要真查细查,要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七、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报考职位组(包括2个以上不同的具体职位)的报考者,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在所报考职位组中选择一个具体职位(不得挑选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确定为该职位的拟录用人员。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
八、递补与调剂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
(三)考察不合格的;
(四)考察人选放弃考察的;
(五)拟录用人员放弃录用资格的。
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地区和北部生态发展区县(市、区)机关急需紧缺专业职位及乡镇职位出现空缺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报考本市同一类型的报考者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调剂补录,总成绩高分报考者优先选择职位,不愿接受调剂的报考者视为放弃补录机会。
九、疫情防控要求
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在有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十、相关事项
(一)报名期间开通政策咨询、报名考务咨询、技术服务咨询热线电话,详见报考咨询电话(附件7)。报考者对招考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招录机关或相关考区联系。
(二)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基数。
(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的组织方无关。
(四)本公告及报考相关要求的附件同时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广东人事考试网发布,并在各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转发。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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