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3 小时前

注意!本周六事业单位考试!这些注意事项请各位考生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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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4月24日(本周六)上午

龙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

开考啦!

开考啦!

开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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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下面有一份温馨提示,事关各位考生,请务必认真仔细阅读。

考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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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考试时间、地点与相关要求

笔试时间为2021年4月24日(周六)上午9:00—10:00、10:00—12:00,进考场时间为8:30。笔试地点为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龙泉市创业大道199号)。考试当天,考点学校会在早上7:00开启入场防疫检测通道。为提高考生进考点的“亮码”和测温效率,考虑到防疫检测要求,请考生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检测进入待考区;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验证入场。

请考生合理安排进考点时间,尽量避免人员扎堆,务必带上手机并戴好口罩,在到达考点门口之前,提前打开“健康码”,并做好检测相关准备。

考生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等符合考场规则要求的考试用品参加考试。

根据考场规则,考前30分钟考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请各位考生务必安排好行程,提早抵达考场,以免耽误考试。

02

考场分布及考场安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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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合理安排出行方式

合理安排考试当天出行方式。鉴于参加事业单位笔试的考生人数众多,考点附近交通会比较拥堵,笔试当天考点周边区域将会实行交通管制,禁止私家车(汽车及电动车等)进入,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其他交通方式到考点。驾乘私家车的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不乱行乱停,服从现场交警和工作人员的指挥。

04

及时打印准考证,准备好考试用具

已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可在2021年4月21日—4月24日登录浙江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仔细阅读考试相关规定、防疫要求,如实申报考前14天期间个人健康状况并填写承诺书后,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等考试用品。考试当天,考生需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等原件。考试期间及考后请保管好相关证件,如在考场遗失,请及时与考务办或监考老师联系。

05

考试期间注意个人安全

特别提醒考生提前了解考试相关纪律要求,提醒考生在赴考点途中及考试期间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注意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饮食安全,提前关注天气状况。考生应认真按照《2021年龙泉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如实申报考前 14 天健康状况,并填写承诺书;自觉减少外出,避免人员聚集和与不必要的人员接触。按照防疫要求需进行核酸检测的,须在进考点时提供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醒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也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后附《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请考生认真阅读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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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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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考前30分钟,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签到,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参加考试。严禁将有收发、计算、存储、拍摄等功能的设备,及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 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相关信息点和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听到考试结束信号,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生配合考试防疫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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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应当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的组织工作。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浙做好准备。“健康码”为绿码但出现相关症状的考生,应当主动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考前个人生活起居和乘坐交通工具,应注意防疫措施。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参加笔试

(一)“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可参加笔试。

(二)“健康码”为绿码的考生,但在考前14天内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向省人事考试院报告。省人事考试院要指定专人定期追踪了解其转归和检测情况。距考试时间8-14天的,可视情采取居家观测或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距考试时间1-7天的,应早到定点医院检测排查,经检测排查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

(三)“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相关症状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

(四)“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考生,须在我省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

(五)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参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笔试。

二、有以下情形的,将影响参加笔试

(一)按以上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提供的,不得参加笔试。

(二)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入场检测时“健康码”为绿码但体温37.3℃以上,或考试中发现相关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检测排查,视隔离或就诊的不同处置,确定禁止考试、隔离考试,或是终止考试。

三、做好个人相关准备工作

(一)申领健康码。考生须在笔试前14天(7月12日前)申领浙江“健康码”。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办理。一是登录“浙里办”APP,进入首页“健康码专区”,在“浙江健康码申领”栏目下选择对应城市办理;二是支付宝首页搜索“浙江健康码”,选择对应城市办理。其中:

1.已注册“浙里办”APP或支付宝账号的用户,按照提示填写健康信息并作出承诺后,即可领取浙江健康码。

2.持有外省(市)健康码,且未申领浙江健康码的用户,通过“浙里办”APP首页-“健康码专区”-“跨省互认健康码申领”,无需填写信息即可领取跨省互认健康码。

3.自境外入浙(返浙)人员,通过“浙里办”APP首页-“健康码专区”-“国际健康码申领”,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后即可领取国际健康码。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区号+12345。

(二)健康状况申报和诚信承诺。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进行前14天内个人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并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责任。在打印准考证后至开考前,如果有旅居史、接触史、相关症状出现等变化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系统进行个人健康状况信息更新申报。

(三)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学校)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因防疫管理,考生无法进入考点熟悉考场)。

2.考虑到考点内防疫管理要求,私家车不许入内,请广大考生尽量选择私家车送接,或在做好个人防护情况下乘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出行,或提前一天入住考点周边旅舍,选择步行或单车。

3.考虑到防疫检测要求,请考生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在开考1小时前到达考点,检测进入待考区;在开考30分钟前到达考场,验证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五)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上的“健康码”。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按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一是通过考点入口时、考试期间上厕所时应戴口罩。二是考试期间普通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戴口罩。三是在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或在特殊考场考试的,须戴口罩。

(二)要服从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考后及时离开。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就诊”等相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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