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信息
一、条件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组织方式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三、招聘流程
1.制定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信息;
3.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考试、考核;
5.身体检查;
6.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7.公示招聘结果;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四、考试
考试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为主;招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以考核实际操作能力为主。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本能力笔试大纲(试行)
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评的考官应由5至7人组成,一般应由上级人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招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等组成。面试过程允许有关人员旁听。
五、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确定后,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应聘人员对本人考试分数、考试名次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三天内向组织考试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复查,组织考试的单位应予以受理。复查范围包括答卷漏评、分数漏记、错记、录入差错、排名差错等。确有差错的,应予以更正。
六、体检
招聘单位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安排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1号)执行。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
七、聘用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应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回避制度
1.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2.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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