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简介 - 四六级英语
考试性质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是根据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个《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由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单科性标准化教学考试,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两种。考试合格者发给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优秀者注明“优秀”字样。
教育部在 1985 年批转《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指出:“《大纲》确定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反映了当前国家对高等专业人才外语方面的要求,是我委今后检查大学英语教学质量的依据”,通知还指出:“重点院校一般应达到基础阶段四级教学要求,非重点院校应达到的级别由各校自定”。“凡执行本大纲的学校,教育部将……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测试”。
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就是根据上述规定设计的,目的是测量考生是否达到了《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的教学要求,促进和检查《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从而提高大学英语教学的水平。
考试日期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举行两次,1 月、6 月各一次,四级和六级同时进行。
考试报名
报名资格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的主要对象分别是高等学校修完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的本科生;
2.同等程度的大专生或硕士研究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3.同等程度的夜大或函授大学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可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
4.凡已取得 CET-4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4 考试;凡已取得 CET-6 合格证书者不能再参加 CET-6 考试。但参加过 CET-4 或 CET-6 考试未及格者,可以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5.1987 年后毕业需要补考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不得跨校参加考试,一经查出,取消考试成绩;
2. 对第 5 条中规定的考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主考委托一、二所大学设置专门考点。
报名方法
1.以学校为单位自愿参加,集体报名;
2.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仍应在所在学校报名;
3.报名截止后,不再接受报名。
考试机构
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自一九八六年末开始筹备,一九八七年正式实施。其组织结构如下:
由教育部任命成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由全国重点大学的有关教授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九九三年前为“大学英语四、六级标准化考试设计组”。考试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为了适应我国幅员广大的情况,更好地管理该项考试,在考试委员会下成立三个考试中心,分别设在北京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湖北武汉大学,分管全国高校的大学英语考试,其机构如下: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受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委托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设计、组织、管理和实施。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和委员若干名。考试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聘任。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完成考务组织、考试材料的制作与分发、成绩统计和分析以及其他有关的工作。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通讯地址:上海邮政信箱 30-14
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 2203 室
邮政编码: 200030
电 话: (021)62812756
传 真: (021)62826622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在北京、上海和武汉分别设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心(3),分片协助考试委员会工作。各考试中心设主任一名。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的任务是:
1) 向各校提供考试成绩和发放证书;
2) 向总主考提供考试成绩的有关统计数据;
3) 会同省(市)总主考处理考试中所出现的问题。
考试中心( 1 )
通讯地址: 北京市清华大学 外语系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1)
邮政编码: 100084
电 话: (010)62785578
传 真: (010)62771651
分 管: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考试中心( 2 )
通讯地址: 上海市上海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2)
邮政编码: 200030
电 话: (021)62812759
传 真: (021)62822634
分 管: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东、海南。
考试中心( 3 )
通讯地址: 湖北武汉市武汉大学 外语学院转 大学英语考试中心(3)
邮政编码: 430072
电 话: (027)87886790
传 真: (027)87886790
分 管: 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新疆、重庆。
考生须知
考生有效证件
参加考试时考生一律要带身份证或学校发的考试证,同时还必须带好准考证。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以学校为单位,按 6 位数字编排,
答题纸填写方法
1.答题纸(包括学校代号和准考证号)一律用铅笔填写;
2.在相应字母或数字的中部划一条横线,横线的长度不要超出方括号;
3.划线要有一定的粗度,浓度要盖过所印字母底色;切勿用尖而细的铅笔轻轻划线;
4.如要更正,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不留黑污;
5.注意不要划错行。例如,不要把第 6 题的答题划到第 5 题或第 7 题上去;
6.学校代号和准考证号一定要划写正确;
7.因划线不合要求而产生的机器阅卷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试违纪处理
对作弊的考生,由总主考会同学校主考按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 1994 年发出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和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处理,考试中心对作弊考生的成绩一律按 0 分处理,由学校对违纪考生和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分。
成绩和证书
考试成绩
1.大学英语考试成绩报道采用以百分制为形式的正态分制,60 分为合格,85 分为优秀;
2.大学英语考试只报导总分;
3.各考试中心在考试后 50 天内将成绩寄给参加考试的学校;
4.如考生对本人的成绩有疑问,可凭本人准考证及学校教务处证明向有关考试中心提出查询,并交纳人工查询费。
合格证书
1.大学英语考试合格者发给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印制的证书,证书上注明“合格”或“优秀”;
2.凡遗失证书者,在证书发放日起 4 年内可由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向所属考试中心申请补发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CET 考试合格证明”,不再补发证书,申请者交纳工本费。超过 4 年,不再补发 CET 考试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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