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答疑】华政考研民法答疑汇总(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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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科侧重理解与应用,同学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对于规则理解不到位、难以明确区分相似规则或者规则之间本身存在冲突等原因产生疑惑。为帮助各位同学更透彻地理解民法规则背后的法理、将基础知识应用于案例分析并检验自身对于知识掌握以及理解的准确程度,韬奋团队特地邀请答疑学姐解答各位同学在民法学习中所遇到的困惑。以下是9月份民法答疑内容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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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我有点不明白,是一个韩世远老师书上的案例,xz之间货物买卖,xy之间铁路运输。韩老师在谈及向第三人给付对债权人的效力时说了下面这段话:“须注意的是,从理论上分析,债权人债权的内容与第三人债权的内容并不相同,即第三人可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而债权人只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能请求向自己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违约)时,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内容亦不相同,即第三人系请求赔偿未向自己履行所生的损害;而债权人则只得请求赔偿未向第三人为履行所生的损害。以前述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为例,如Y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则X可就运费主张同时履行(在后付场合)或者请求损害赔偿(已付场合);而在货物受损场合,如货物风险在X与Z的分配上仍归属于X,则X可就货物的损毁请求损害赔偿。在货物的风险已转归Z承担的场合(参照《合同法》第145条),Z可就货物的损毁向Y请求赔偿,由于通常运费是由X支付,Z无权就运费损失向Y主张赔偿。”第二段中,如果在本案中货物风险归属于X,我认为意思就是X还没把货给Y,这时候X主张损害赔偿的对象究竟是谁?
答:对价风险归X,不等于X还未向承运人Y交付,因为XZ可能是赴偿之债。如果X还承担对价风险,Y违约使X丧失对Z的价款请求权,造成损失,X向Y主张赔偿。
726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扩张适用于其他不动产租赁里面吗,还有就是其构成要件包括租赁人要占有房屋吗?
答:这个法条的规范目的是维系承租人较长期的居住和营业活动,其他不动产租赁如果和这个法条的规范目的同一,可以类推适用。要件包括承租人占有房屋。
Q1
甲将母亲的项链合理价格卖给别人拿到的钱是纯获利行为,是因为项链是他妈的吗,没有义务负担?但是他要交付项链这个义务是因为不是项链的主人而不影响他吗?
A1:纯获利益发生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场合,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讨论是否是纯获利益的必要。而且需要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有两个:处分金钱和处分项链所有权。处分金钱是纯获法律利益,处分项链是中性行为,类推纯获法律利益。负担行为不是纯获法律利益。
Q2
那意思是就处分是类推纯获利?而负担行为不在这里面吗,孩子甲没有给付义务?
A2:处分项链类推纯获法律利益。负担行为不是纯获利益,如果甲行为能力不适格,效力待定,在生效之前甲不因这个行为而负担义务。
Q3
Q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分开区分,负担和处分项链效力待定,而处分钱单独分析是纯法律?
A3:处分项链类推纯获法律利益之后,因为欠缺处分权而效力待定。处分钱是纯获法律利益。
对于给付不能的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自动消灭后,不考虑可归责事由的话,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自动消灭的还是需要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之后对待给付义务才消灭?
答:中国法需要债权人行使解除权。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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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除了主张解除权外,可不可以因甲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先契约义务而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
A1:可以。甲故意不告知乙真实情况,乙不受瑕疵履行场合主张违约救济的限制,乙向甲主张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竞合。
Q2
Q2:本题甲乙订立合同时均不知标的物已经损毁,那请问这里可不可以认为是双方对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均不知合同不能履行,进而可以撤销该合同,法律行为基础不存在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A2:即使认为甲对于自身履行能力的误认属于性质错误,在甲因过错而产生该错误,且甲撤销合同会导致乙不可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时,应限制甲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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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叫是否具有可认知的利益,为什么说重视代理人资格原则上不允许复代理?
答:依交易观念可认为本人重视代理人的个人特性。因为此时需要保护本人因特定代理人具有的特性而将其作为代理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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