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医师考试
简介播报编辑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报名条件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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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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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卫执业医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3月15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试时间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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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日期
时间
公卫执业医师
9月14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9月15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考试大纲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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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综合笔试大纲分为基础综合、临床综合和专业综合三部分。
基础综合
考核的内容是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工作中必须掌握的基础医学、法律法规、伦理、心理和人文学科的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
临床综合
要求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掌握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临床知识,着重加强了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临床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要求。考核的内容以系统、疾病的分类来划分。
专业综合
考核的内容是考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发展的现实要求,新大纲中增加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学校/青少年卫生的考核内容。
本大纲自2009年使用。
技能考试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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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卫生职业素质
(一)团队协作能力
(二)组织协调能力
(三)沟通交流能力
(四)社会动员能力
二、临床基本技能
(一)体格检查
1.一般检查
(l)全身状况检查(生命征、发育、体型、营养状态、意识状态、面容、体位、姿势、步态);
(2)皮肤检查(颜色、湿度与出汗、弹性、皮疹、出血点和紫癜、蜘蛛痣、毛发、水肿、其他);
(3)淋巴结检查(颌下淋巴结、颈部淋巴结、锁骨上窝淋巴结、腋窝淋巴结、滑车上淋巴结、腹股沟淋巴结)。
2.头部
(l)眼(眼眉、眼睑、结膜、巩膜、角膜、瞳孔、眼球);
(2)耳(外耳、乳突、听力);
(3)鼻(鼻外形、鼻中隔、鼻出血和鼻腔分泌物、鼻窦);
(4)口(口唇、黏膜、牙齿、牙龈、舌、咽及扁桃体、口腔异味)。
3.颈部
(1)颈部血管;
(2)甲状腺;
(3)气管。
4.胸部检查
(l)胸部视诊(胸部体表标志、胸壁、胸廓、呼吸运动);
(2)胸部触诊(胸部扩张度检查、语音震颤、胸膜摩擦感);
(3)胸部叩诊(肺界、肺底移动度、对比叩诊、肺界叩诊、肺下界移动度);
(4)胸部听诊(正常呼吸音、异常呼吸音、啰音、胸膜摩擦音)。
5.心脏检查
(l)心脏视诊(心前区隆起与凹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
(2)心脏触诊(心尖搏动、心前区震颤、心包摩擦感);
(3)心脏叩诊(心界);
(4)心脏听诊(心脏瓣膜听诊区、听诊顺序、听诊内容)。
6.腹部检查
(l)腹部视诊(腹部的体表标志及分区、视诊主要内容);
(2)腹部触诊(肝脏、脾脏、压痛及反跳痛、腹部包块);
(3)腹部叩诊(腹部叩诊手法和叩诊音、肝浊音界叩诊、移动性浊音、脾脏叩诊、肾区、膀胱叩诊);
(4)腹部听诊(肠鸣音、血管杂音)。
7.神经系统
(l)神经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腹壁反射、肱二头肌反射、浅反射);
(2)病理反射(征)、脑膜刺激征(颈强直、征、征)。
(二)辅助检查
1.实验室检测
(l)血常规;
(2)尿常规;
(3)便常规;
(4)脑脊液常规及生化检查;
(5)肝功能;
(6)肾功能;
(7)血糖;
(8)血脂;
(9)病原学检测;
(1O)血清学检测。
2.胸部X线片
(三)现场急救技术
1.人工呼吸。
2.胸外心脏按压。
三、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一)传染病
1.病种范围
(1)鼠疫;
(2)霍乱;
(3)艾滋病;
(4)病毒性肝炎;
(5)脊髓灰质炎;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7)麻疹;
(8)流行性出血热;
(9)狂犬病;
(1O)流行性乙型脑炎;
(11)登革热;
(12)细菌性痢疾;
(13)肺结核;
(14)伤寒和副伤寒;
(15)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6)血吸虫病;
(17)疟疾;
(18)流行性感冒;
(19)手足口病。
2.考核要点
(1)传染病的基本特征和诊断依据;
(2)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3)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4)传染病监测;
(5)个案调查和处置;
(6)暴发疫情的调查和处置;
(7)传染病的预防;
(8)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管理;
(9)免疫规划。
(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三)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
1.案例范围
(l)尘肺;
(2)硫化氢中毒;
(3)氯气中毒;
(4)一氧化碳中毒;
(5)苯中毒;
(6)铅中毒;
(7)汞中毒;
(8)有机磷农药中毒。
2.考核要点
(l)职业病诊断原则及报告;
(2)职业病危害事件调查与分析;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职业健康检查;
(5)职业病危害事件现场处置及预防控制措施。
(四)营养与食品卫生
1.案例范围
(l)营养调查与监测;
(2)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考核要点
(l)营养调查与监测;
(2)食物中毒事件的判定与报告;
(3)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4)食物中毒的预防。
(五)环境卫生
1.案例范围
水和室内空气卫生状况及污染事件。
2.考核要点
(1)水、室内空气卫生状况调查、监测;
(2)水、室内空气污染对健康影响的调查、监测与控制对策;
(3)水、室内空气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及预防。
四、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
(一)个人防护
1.呼吸道传染病的个人二级防护用品穿脱。
2.消化道传染病的个人防护用品穿脱。
(二)样品采集
1.环境样品
(1)水样品采集;
(2)空气样品采集;
(3)公共用品样品采集。
2.食品样品
散装食品(固态、液态)的微生物样品采集。
3.医院消毒效果监测
空气、手、物体表面、医疗用品、消毒剂的样品采集。
(三)现场检测仪器的操作
1.噪声测定仪。
2.风速仪。
3.照度仪。
4.紫外辐照计。
(四)卫生处理
1.消毒的分类和方法。
2.消毒剂的配制与使用(戊二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二氧化氯)。
3.预防性消毒和疫源地消毒。
4.手提式喷雾器的便用。
考试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历年分数线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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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2年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2012年 公卫执业医师 333
2011年 公卫执业医师 332
2010年 公卫执业医师 320
2009年 公卫执业医师 330
2008年 公卫执业医师 330
2007年 公卫执业医师 305
2006年 公卫执业医师 310
2005年 公卫执业医师 312
2004年 公卫执业医师 310
2003年 公卫执业医师 300
2002年 公卫执业医师 296
2001年 公卫执业医师 296
2000年 公卫执业医师 279
考试题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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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种题型。
A1 型题
(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答题说明: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 5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2 型题
(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答题说明:每一道考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 有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B1 型题
(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组考题,每组考题共用考题前列 出的A、B、C、D、E 5 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1 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 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3 题~4 题共用题干)
A3 型题
(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
(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A3/A4型题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题。请根据试题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考题下面的A、B、C、D、E 5个备选答案中选择1 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5 题~7 题共用题干) 在一项关于膀胱癌与吸烟关系的前瞻性队列研究中,发现男性吸烟者膀胱癌发病率为48.0/10 万,不吸烟者为24.4/l0万。
证书注册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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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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