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助理医师考试
口腔助理医师考试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 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又称医师执业考试、 医师执照考试)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师资格认可形式, 也是有关医师的法律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1998 年 6 月 26 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 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医学综合笔试部分采取标准化考试方式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考试分为两级四类, 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 每级分为临床、 中医、 口腔、 公共卫生四类。 中医类包括中医、 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 其中, 民族医又含蒙医、 藏医、 维医、傣医、 朝医、 壮医。考试内容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 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 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 为依据。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相关规定, 内容如下: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在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十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 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2、 基础医学类、 法医学类、 护理学类、 辅助医疗类、 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 医学管理类毕业生;3、 医学专业毕业, 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4、 医学专业毕业, 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5、 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6、 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 预防、 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7、 持《专业证书》 或《学业证书》 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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