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援递】学生考研报班损失8000元,带给我们的启示
http://kuailexuexi.net/data/attachment/forum/20241024/1729702380563_0.gif诚信社会,依约办事
在这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诚信与契约如同一座灯塔,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
然而,2024年10月23日下午,我们接到的一起咨询案件,却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诚信社会与依约办事的重要性。
一位学生甲走进了法律诊所,向我们咨询了这样的一个问题。
前些日子,他为了提升考研学习效率,经人推荐找到了一家知名教育机构,并购买了其价值四万元的考研线下课程,但是,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后,发现与自己的时间冲突,要求更换,机构与其协商后,将该课程变为线上课程。
但甲思量再三后,觉得还是没有时间进行学习,便以其未激活课程,没有听过课为由,向该机构申请退款,该机构根据购买协议的内容,扣除了他支付款项20%的违约金8000元,他认为并不合理,便向我们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尽可能的要回自己的钱,减少自己的损失。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我们最终给出了只有一句话的解决方案,即诚信社会,按照合同办事。
学生甲在购买课程,签订购买协议时,就早已与教育机构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而这购买协议并不仅仅一纸空文,其更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约定。
教育机构按照协议提供课程服务,而甲则应该按照协议支付款项并参加课程学习。
甲认为自己没有激活课程也没有听课,就不应该扣除违约金,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他可能觉得自己没有实际享受课程服务,不产生费用损耗。
然而,甲与教育机构签订了购买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机构扣除违约金是基于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为了保障机构在商业运营中的合法权益。
当出现时间冲突等意外情况时,双方应该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协商解决问题。
教育机构的协商换课行为值得肯定,但甲在再次思量后仍要求退款,就需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
毕竟,签订协议是一种严肃的行为,不能随意反悔。
因甲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不能让教育机构来为其买单。
另外,教育机构与甲所签订的购买协议中20%的违约金,也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20%违约金,这样的比例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我们只能很遗憾的表示,甲在未熟知合同内容,未考虑自身情况的前提下,就贸然签订合同,属实是有失偏颇。
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及时提出并进行协商修改,而不要马马虎虎,大意失荆州!
诚信社会,我们就应该以诚信为本,遵守承诺,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契约,按照合同办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学生甲与教育机构的纠纷中,我们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的利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生活中做到诚信为本,契约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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