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时,户主写谁?哪些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有人?
http://kuailexuexi.net/data/attachment/forum/20241119/1731992064147_0.gif今天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土地确权时,如何确定户主,以及证书上的共有人一栏可以写哪些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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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主的认定
土地确权时,首先要确定户主,然后再确权登记其他家庭成员为共有人。
一般而言,户主要填写最初土地承包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那个人,或者说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代表人。如果说签字的那个人或代表人都已经去世,或者已丧失行为能力,可以在家庭成员中间推举一位符合要求的代表来继承。
2. 共有人的认定
一般而言,共有人应是二轮承包时的实际家庭成员。但现在大多数家庭通常都有很大的变化,比如有的人已经迁出、外嫁等等,那么这些家庭成员还能不能算共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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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生儿
根据我国承包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新生儿无法新分到土地,但是家庭原有的土地确权之后,新生儿是可以一起作为共有人登记在证书上的。
② 外嫁女
不管是出嫁女的娘家或者婆家哪一方有承包地,也不管出嫁女此前是否已取得某一方的承包地,都可以在确权时作为共有人,但必须选择一方,只登记一处,不能重复登记。
③ 户口转到外地学校的学生
按照政策规定,只要外出学生仍然依赖于农村家庭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就认定为原家庭人口,有资格在确权时登记为共有人,但需要在备注栏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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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进城工作子女
农村子女大中专毕业后在城市工作的,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稳定工作,比如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这样他们就已经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确权时不能作为共有人登记;另一种是自谋职业或者在小企业打工,这种情况下政策规定,由于承包地的功能在于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⑤ 复原回农村的军人
从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或者义务兵,复员后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可以登记为共有人,但须备注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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