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研究 | 周明学:部编高中历史教材的一处高度疑似的知识硬伤
《纲要(上)》第25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第3子目“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第一段说: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一边倒”方针,先后与苏联以及保加利亚、朝鲜、越南等十个人民民主国家建交。按照“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新中国先谈判再建交,同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巴基斯坦以及瑞典、丹麦、瑞士、芬兰建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了一次建交高潮。
备课至此,笔者发现这段话里有一处高度疑似的知识性硬伤,即新中国同印度尼西亚、芬兰两国的建交是通过“先谈判再建交”的方式。其实,他们的建交是另外一种方式,即不需要谈判的“换文建交”。
笔者在教授老的专题史教材第23课《新中国初期的外交》时,结合学界成果,对新中国初期的“建交原则”“建交方式”进行了补充:
1.建交原则
(1)同盘踞在台湾的国民党集团断绝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2)对新中国采取友好态度,支持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3)把现在该国领域内的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及其处置权完全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2.建交方式
在当时两大阵营对抗的国际背景下,新中国在建交方式上实行“区别对待”。
(1)国际惯例:与社会主义国家建交——通过换文建交(即互致函电建交)。
建国前夕我国制定了“一边倒”的外交方针,所以,新中国一成立,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了鲜明的支持态度,宣布承认新中国及其建交三原则,因此,与这些国家不存在建交上的原则问题,无需谈判,只需互致信函或电报即完成建交程序,即“换文建交”。
(2)中国创举:与资本主义国家建交——通过谈判建交。
与绝大多数新老资本主义国家建交,不仅要换文,还要经过面对面谈判。这些国家虽然表示承认新中国,愿意建交,但有的对国民党集团的态度不明朗,有的仍支持国民党集团或欲制造“两个中国”,因此,建交前必须谈判,经谈判确认符合建交原则后,方可建交。新中国谈判建交制度首次应用于中缅建交谈判中,仅花了一个多月。与英国的建交谈判则历时22年。英国较早承认新中国,但对中国的建交原则先是部分接受,后是全部接受,1950年3月双方开始建交谈判,1972年3月才建立起大使级外交关系。
(以上见周明学编著:《高中历史讲义纲要》,江西人民出版社2023年4月第4次印刷,第115页)
《纲要(上)》第25课的上述引文,实际上介绍了新中国初期的两种建交方式。一种是国际惯例,通过换文建交(即互致函电建交),主要是与当时的人民民主国家(后来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建交;一种是中国创举,不仅要换文,还要经过面对面的谈判,即“先谈判再建交”,主要是与绝大多数新老资本主义国家建交。但凡事常有例外,新中国与新老资本主义国家——印度尼西亚、芬兰的建交,就属于“例外”——“换文建交”,即未经谈判,仅互致函电就达成建交。笔者印证资料有限,仅列举一二。
宗道一先生说:
社会主义国家对新中国都采取鲜明的热情支持的态度,因此双方未经谈判就建立了外交关系,并很快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未经谈判而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和芬兰。印尼成立于新中国成立后,且同国民党当局未曾建交,芬兰与台湾当局并无外交关系,且也未参加联合国。……对于绝大多数民族独立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政府均建议它们派代表来北京或其他地方就建交程序问题进行谈判。(宗道一:《“谈判建交”一一新中国外交的一个创举》,《党史研究与教学》1992年第5期)
外交部礼宾司原参赞马保奉先生说:
新中国与芬兰建交顺利,双方未经谈判,仅以电报来往就达成建交。芬兰与原国民党政府无外交关系,也非联合国成员,建交无政治障碍。(马保奉:《新中国建交内情:与芬兰建交》,中国好故事网站/PCzwdbk/detail_v2/20190826/1006000000039761566788418035588362_1.html,2024年)
张小欣先生在《论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建交》(见《当代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一文介绍了1950年3月28日、4月13日,新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换文建交”。
综上,笔者所言的上述知识硬伤已经够“硬”的了,但印证的材料还是少了一些,故曰“高度疑似”,希望得到同行们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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