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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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中旬,黄某见一男青年(李某)正在辱骂他妻子,上前制止时被李某殴打被迫还手。二人打斗时,便衣警察陆某路过,见状抓住黄某的右手欲拉开打斗的两人,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黄某误以为陆某是李某同伙,便拿出水果刀划向陆某致其重伤。黄某制止李某和划伤陆某是否都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如何认定?笔者接下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李四在制止正在盗窃他人财物的张三时将其打成轻伤,李四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成立条件
(一)防卫起因
存在不法侵害。(排除假想防卫)
举例:李四正在向前方的朋友挥手示意,迎面走来的张三误以为李四要挥手打自己,于是一拳将李四打倒。李四不存在不法侵害,张三打人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二)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排除事后防卫)
举例:李四盗窃张三财物后当天顺利逃走,三天后张三在集市上遇到销账的李四,张三为追回财物将李四痛打一顿。张三殴打李四属于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对象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排除针对第三人)
举例:张三扣住李四的儿子要求李四停止对自己的追打,因为张三并未针对不法侵害人李四本人,并非正当防卫。
(四)防卫意图
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举例1:张三为伤害李四故意挑衅激怒李四,在李四正要出手殴打时反手打伤李四,张三的防卫挑拨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举例2:张三与李四相约斗殴,互打的双方均无防卫意图,不属于正当防卫。
(五)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排除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
举例:张三为制止正在盗窃的李四,失手一拳将李四打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应当减轻处罚。
三、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举例:李四为制止正在抢劫财物的张三,一拳打中张三头部致其死亡,李四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四、考查方式
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考试中偶有考查,以案例考查为主。可以在选项中进行小案例判断考查,也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罪名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正当防卫的认定。
【试题演练】
黄某见李某辱骂他妻子,上前制止时被李某殴打被迫还手。二人打斗时,便衣警察陆某路过,见状抓住黄某的右手欲拉开打斗的两人,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黄某误以为陆某是李某同伙,便拿出水果刀划向陆某致其重伤。关于黄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正当防卫
B.构成防卫过当
C.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D.假想防卫
【答案】D。解析:本案中,警察陆某制止双方打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不法侵害。黄某误以为陆某为李某同伙而划伤陆某属于假想防卫,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另外由于陆某未标明公安民警身份,加上现场状况非常紧张,黄某伤害陆某的行为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主观上没有罪过,应按照意外事件处理,黄某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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