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10

回帖

17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78780
发表于 6 天前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不当得利,因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这种行政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利益不当变动,应由行政法规范和调整。只有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不当得利关系才受民法规范和调整,如甲去银行存款或者取款,发生错误,银行和甲之间就会存在不当得利关系。

B项:说法正确,当选。《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悬赏
[size=6]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size]
学习交流
小学交流
初中交流
高中交流
大学交流
小学学习
小学语文
小学数学
小学英语
初中学习
初中语文
初中数学
初中英语
初中物理
初中化学
初中学习
初中生物
初中地理
初中历史
初中政治
高中学习
高中语文
高中数学
高中英语
高中物理
高中化学
高中学习
高中生物
高中地理
高中历史
高中政治
大学考试
考研总复习
四六级英语考试
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
专升本考试
大学考试
自学考试
成年人高考
各类就业考试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