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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size=6]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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