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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播报
编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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