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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做好2023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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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已发布,详情如下:



太原、大同、朔州、忻州、晋中、阳泉、长治、临汾、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吕梁、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按照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将资格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审核部门、范围

审核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附件1)具体负责。

审核范围:参加2023年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土木建筑、安装工程专业,且各应考科目成绩在有效考试年度达到试卷满分60%以上的山西考区应试人员。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移送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形成资格审核人员名单(附件2)。考试成绩,请应试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成绩查询”栏目自行查询确认。

增报专业考生不须参加资格审核。

二、资格审核时间安排

审核时间:2024年1月5日8:30时至1月11日17:00时(周六、日除外;期间,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可以通过邮箱提交资格审核材料)

受理异议时间: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

三、资格审核内容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5年。

2.具有工程造价、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3年;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4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满2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报考级别为“免二科”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资格审核申请

(一)报送资格审核材料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要认真阅读《资格审核注意事项》(附件3)。在规定时间前,按照属地原则,向公布的工作地、居住地所在市资格审核部门电子邮箱发送生成的资格审核材料1:1比例的PDF扫描件(切勿多次重复发送),确保清晰、完整、易辨认。

1.下载《资格审核表》(附件4),对照说明仔细填写,粘贴电子照片,打印后扫描。

2.本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1:1比例扫描件。

3.2002年(含本年度)后,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其他提供认证报告。请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申请范围及操作步骤请参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自动核验怎么办”、“如何申请学历学位在线验证/认证报告”相关内容)。

4.下载《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工作履历表》(附件5),填写、打印后扫描。

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须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现场提供相应证明。

提示:《资格审核表》内容要在电脑上编辑生成,打印、签字、盖章后再行扫描;所有需提交材料的扫描件要合并生成一个PDF文档,并以“附件2序号+姓名”方式命名,如“10-杨某某”。

(二)异议申请

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对资格审核结论有异议的,请在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本人向原资格审核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超期限申请或不申请的,视为对审核结论无异议。

五、资格审核程序

(一)接收

资格审核部门,原则上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和提取资格审核材料。不得跨地域接收。

发现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存疑的,可以要求参加资格审核人员现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核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交的材料信息。

无法及时提供学历验证/认证报告的,可以要求参加资格审核人员填写《承诺书》并在承诺书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期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证明。

2.审核合格的,填写《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6);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告知本人审核结论及不通过原因,并填写《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7);逾期未参加审核的,填写《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附件8)。

(三)异议受理

2024年1月12日17:00时前,原资格审核部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本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申请,组织复核后,再次做出审核结论,该结论为最终结论;超期限提出异议申请的,不再受理。

(四)上报

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于2024年1月15日17:00时前上报如下材料(切勿逾期,以免延误):

1.简要说明资格审核情况,形成加盖本部门公章的上报文件及其附件,可报送1:1电子扫描件。

2.《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资格审核不合格人员汇总表》和《资格审核逾期未审核人员汇总表》电子版,按照合格、不合格、逾期未审核的顺序上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及结论;逾期未审核的,说明情况;异议申请的,备注说明二次审核情况。

3.资格审核人员《资格审核表》PDF扫描件一式一份。

(五)归档

市级资格审核部门将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文档和参加资格审核人员提供或上传的所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留存。

六、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资格审核工作事关广大应试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行业人才储备,时间紧、要求高,各市资格审核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资格审核工作程序扎实组织开展,提出资格审核结论,并在要求时限内及时上报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提高约束力,强化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核中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涉嫌违法犯罪的(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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