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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有关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会计专业学位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紧密衔接,畅通各类会计人才流动、提升渠道,推动我国会计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发展,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研究决定,现就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会计专业学位的衔接
获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内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会计博[size=6]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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