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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条文中的一处文字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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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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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这条规定里的第一个“义务”含义是指依法应尽的责任,第二个“义务”含义则包括自愿参加、没有报酬的意思。将两个含义并不相同甚至相反的“义务”用在同一部法律同一条文中,应属文字上的纰漏。而且整部宪法里所有的“义务”含义都是相同的,唯独“义务劳动”中“义务”另有相反含义(也许我查得不全)。所以这个条文中不应使用“义务劳动”一词,而应把义务劳动的具体意思叙述出来,以免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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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能理解,还需要标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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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么重要的法律里面,还有提倡性的指导建议,我就笑了。看来正经内容不够写了,指导建议都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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