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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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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06:07:56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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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人发〔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url=thread-8714-1-1.html]临床医学[/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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