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10-11 05:34:10

教学设计:高中历史——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高中历史部编版(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知道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德治从相争到融合的发展趋势,培养时空观念、史料实证的历史核心素养。

2.通过课堂学习、文本解读,理解儒家和法家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手段,知道不同时期德治与法治起到的不同作用,培养历史解释的历史核心素养。

【教学重难点】

1.本课重点:春秋战国至明清时期,德治与法治发展的基本历程。

2.本课难点:对秦汉及此后以礼入法、礼法融合的理解。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教师出示图片,獬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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獬豸又称獬廌,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因此,它被称为中国法律的图腾。

(设计意图)通过出示獬豸图片,为本课学习创设情境,引发学生兴趣,让学生知道学习的内容与法律相关。

讲授新课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先秦时期的法治

(1)夏商周时期: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而且这时也有法律的出现,《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出示材料: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据《尚书吕刑》所记,周代的刑罚,有墨(脸上刺字涂青)、劓(割鼻)、刖(断足)、宫(男去势,女禁锢)、大辟(斩首)五刑。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判处五刑的律条,共有三千条。法网严密,远远超过了前代。

《左传》记载“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意为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是无穷尽的。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刑书刻在竹简上,由贵族掌握施行。贵族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解释。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统治恐怖和神秘。

“刑不上大夫”,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即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

(2)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了这件事情,“三月,郑人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执行。

教师出示材料,依据材料分析,铸刑书和以往“律法”的区别是什么?有何影响?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2.先秦时期的德治

(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出示《宗法制》《分封制关系》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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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一方面是国家结构中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另一方面是宗法制度下的尊卑长幼关系。从国家观念和家族观念两方面,把统治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天下一家,休戚相关,生死与共。

(2)周朝还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

周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统治者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出示材料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元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范文澜《中国通史》

过渡: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德治与法治之间也出现了争执,最早的争执是子产的“铸刑书”引发的辩论。

3.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早期)

依据材料分析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所以反对子产“铸刑书”,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2)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儒家与法家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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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宣传的仁、礼思想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文本解读分析,学生知道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及儒法之争的内容,以及儒法关于社会治理的一般看法。认识到儒法之争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后世思想史以及社会治理更是影响深远,形成了历代社会治理思想与实践的基本脉络。

过渡:秦朝以后,又是如何治理的呢?法家作为指导思想的地位是不是一直延续下来了呢?我们继续看下面的内容。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丰富了人们对秦律的认识。

出示云梦睡虎地秦简图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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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汉朝: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前提

西汉前期,沿袭秦律,制《九章律》,德政与刑罚逐渐融和。汉武帝时,形成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德刑关系上,则形成以德政为主,以刑罚为辅的理论。这一理论又被董仲舒的阴阳五行说神秘化,形成阳主阴辅、德主刑辅、春夏行德,秋冬行刑的理论。

出示图片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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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时,还采取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称为春秋决狱。

例如: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徐世虹 《中国法制史》

教师解读并总结指出:春秋决狱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3.魏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原因是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出示材料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反映了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此时,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4.唐朝:礼法结合

(1)唐朝法律:《唐律疏议》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教师出示材料,依据材料,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说明其被视为中华法系确立标志的原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教师总结指出

①特点:以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法并用的典范。

②原因: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依据儒家学说,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

(2)唐朝教化:礼治

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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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朝教化: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文本解读分析,学生知道秦汉以后,法律从指导思想和内容上都有一个以经注律或以礼入法的过程。儒家作为汉代以后历代治国的指导思想,逐渐渗透到法律实践中来,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其中,《唐律疏议》的编撰完成,不仅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过渡:《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那么这种趋势到宋元明清时期又出现哪些特点和变化呢?我们继续进行学习。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 宋朝的法律与教化——礼法合一

(1)背景:

西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即三纲五常支配着封建立法司法活动,但在意识形态领域,随着佛教、道教与儒学的三家争胜,阴阳五行、天人合一为模式的旧理论的陈旧,急需新的理论注入到法律中来,因此理学的思想开始与法律相结合。

(2)宋朝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宋代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便控制地方司法。

(3)宋朝教化:理学

朱熹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国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间的体现,把违反上述事物的行为贬为“人欲”的产物,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口号。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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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朝教化:乡约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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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乡约及乡约解读

(1)概念

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阶层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机的基本建制,它是通过士大夫自发的在乡村建立起开展思想教化的制度。北宋的《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成文乡约,它的诞生对后世的社会教化和乡村治理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2)职能

①教化职能:通过奖善悠恶的手段,用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对乡民进行教化。

②救助职能:强调乡约与社仓、保甲、社学等结合,乡约的股助功能得到凸显。

③法律职能:乡约逐渐官方化后显现出来,在调解民间纠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作用。

(3)影响

①有利于医正民风,革除陋习。

②有利于维持地方社会秩序。

③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

④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⑤有利于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5)宋朝的礼法合一

朱熹把传统的“德主刑辅”说修正为“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至此,正统法律思想经过理学的加工改造,变得更加缜密和系统,从而完成了哲理化的进程。

宋朝判案时考量的因素除去法律文本,依据还有经义、天理、人情等更高位阶的价值,做到礼法合一。

出示材料

南宋年间一出典人想在土地典出多年后以原价赎回,而求赎时货币已大为贬值,典主不同意,因而成讼。当时法定必须采用纸币交易,法官胡颖判曰:“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于是判决出典人以出典时的铜钱回赎。

——译自《名公书判清明集》

2.元朝的法律:广泛援引唐律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元朝法律内容广泛,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条格是由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是有关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断例是经皇帝或司法官员所判案件的成例,多属刑事法规。

而且,元朝的法律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如刑法“斗殴”例中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杀伤例中规定,“杀人者死,但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等。

3.明朝的法律与教化——明刑弼教

(1)明朝法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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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朝教化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出示材料

元朝末年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所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有切身的体会。因此,在建立明朝统治的过程中,面对纷乱的社会局面,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要通过刑罚镇压和道德教化来重建汉族皇朝的统治,并以此为指导思想着手立法、司法,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明刑弼教法律思想。

与德主刑辅、礼刑结合思想相比较,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侧重点在于使用法律手段来强力推行教化,教化与刑罚不分主次,而是并列的、同等重要的统治。

——韩秀桃《中华法系思想内涵与基本特点再探》

4.清朝的法律与教化——以德化民,以刑弼教

(1)清朝法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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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朝教化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出示材料

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弱教,莫不敬慎庶狱,刑期无刑。——康熙

清朝法律本着儒家的统治思想,对人民摆出的是一位仁者的面貌,这是国家保护弱者的儒家仁慈的一面。同时,国家在人民面前也摆着法家严肃的一面,君主总揽大权,人民没有独立于君权的权利,法律主要是一套犯禁惩罚的条规;违反国家关于结婚程序、继承规则、土地买卖等规定,是要用笞杖刑的。而且,采取的是调处的方法,用道德教诲子民使他们明白道理,不都依法律判案。

在清朝,乡约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想一想】依据材料分析,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原本由儒学人士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

【议一议】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积极性?

消极性:(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设计意图):通过以上史料分析和问题设计,引导学生进一步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儒法融合的趋势。体现中国古代在社会治理中既重视儒家的教化功能又强调法律的强制约束。到封建社会晚期,通过乡约和圣谕等各种形式进一步将儒家的教化功能与法律的强制约束融合起来。

【课堂小结】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外儒内法是一种中国从汉代到清代长时间内国家政权实行的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内在指导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外儒内法的统治术,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自古以来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为从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规范在仁德的范围之内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统治者为自己标榜的资本,而不是破坏法制的依据,就很能说明问题。时至今日,法制观念不断强化的时代,法制难以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任人唯亲等现象依然存在。在某些地区,宗法思想的残余还相当严重,甚至发展与法律作对的地步,都不能不说是封建外儒内法文化的残余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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