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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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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07:04:58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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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

国发[1988]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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