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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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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订版)》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冀教考自〔2015〕20号)执行。

第三章  报  考

第十五条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第十六条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

报考、考试时间及考试课程安排详见当次考试《报考简章》。

第十七条报考办法

1.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考生可进行报考、缴费。

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注册。

(2)未完成注册的在籍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注册信息将被保留;审验未通过的,属于原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注册。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直接进入报考、缴费。

(3)审验未通过的,不属于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按照提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4)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业务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注册完成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报考。

(5)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考、缴费

(1)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3)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准考证号

1.准考证号在新生首次报考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生成规则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2.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在网上申请合并成绩,将多个准考证号下的成绩合并到已注册的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否则将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第十九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和课程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二条考试时间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 5:00

第三十四条开考后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点。

4.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考生中途离开考场的,原则上不得再进场继续参加本课程考试,应统一安置,不允许出考点

5.上午11:00,下午4:30

允许考生交卷出场。

严禁考生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七章  网上评卷与成绩复核

第三十九条考生如对公布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到当次考试所在市教育考试院填写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考生可提交1次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和成有无差错。计算机比对标准答案自动给分的选择题部分不予复核。

第四十一条成绩复核结果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各市教育考试院反馈考生。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生违规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考生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四条市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市教育考试院进行结果回复;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异议进行复核的,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回复。

第四十六条违规考生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教学〔2017〕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上传图像信息标准

一、基本要求

1.考生上传图像应使用本人近期(一般为一年以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电子图像文件。

2.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背景:应为浅蓝色(参考值RGB),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

2.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5.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45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1.5米-2米。

四、电子图像文件

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JPG。

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

附件3



附件4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入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除2B铅笔、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课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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