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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专业开考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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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教育强国等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关部署,做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质量专业开考等工作,加大质量人才培养力度,经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质量专业开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的重要途径。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质量专业,是加强质量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企事业单位员工质量素养、解决我国质量人才短缺的有效举措,是推进质量强国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支持高等学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着力培养质量专业技能型人才、科研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要求,2023年8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将质量管理与认证、质量管理工程两专业列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见附件),同时颁布了两个专业的基本规范。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本省(区、市)开设质量相关专业的高校,主动与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沟通,说明开考的依据、必要性、考试前景、拟出台的激励支持政策等事项,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早日开考。

二、推荐适宜高校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前期共建情况,征求本地区相关高校意见,选取设立全日制质量管理工程本科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校,及时向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尚未开设质量管理工程本科专业的省份,可商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后,推荐外省(区、市)开设质量管理工程专业的高水平高校承担主考工作。

三、抓紧制定和落实具体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培养质量专业人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具体激励措施:

(一)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地方质量促进政策。运用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引导各类申报组织出台鼓励员工参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的措施。鼓励申报创建质量领域示范项目的地方政府、园区,出台企事业单位相关员工参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的激励支持政策。鼓励在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等省级示范试点工作中,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参加情况纳入加分激励政策。鼓励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人员、所属技术机构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积极参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

(二)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企业质量人才培养规划。鼓励企业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将具有质量专业学历背景作为进入质量相关部门工作的优先聘用条件,对个人学习标杆和典型进行宣传、表扬和奖励。支持设立首席质量官的企业组织员工参加考试,鼓励企业首席质量官、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质量管理、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带头参加。对已获得质量管理工程本科学历的,在聘任为首席质量官时可免于进行任职培训,并在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个人奖时予以加分。对企业出台的自考激励政策,进行推广和宣传。

(三)将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纳入全社会质量人才建设内容。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检验检测人员相关资格证书考试中与质量两专业课程相同的考试科目,凭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单可申请免考,相关细则总局另行制定。在质量工程师技术职称制度建设和认证行业人才培养中,依照有关规定将取得质量两专业毕业证书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完成继续教育、提供科研论文等的证明材料。将质量专业自考学习与设备监理师、注册计量师、认证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等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挂钩,凭单科合格成绩单可将质量专业单科课程学分折抵继续教育学时。积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参加质量管理工程专业自学考试,进一步拓宽就业技能和渠道。

(四)不得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强制员工参加考试,不得以督查检查考核为名对下级部门下达考核指标,不得违规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报销培训、学习、考试费用。

四、强化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

鼓励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工积极参加自学考试,为质量强企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奠定坚实人才基础。支持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进一步提升质量专业素养和技术服务水平。动员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动本行业企业员工参加自学考试。已获得其他专业专科、本科等学历的,可按照各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发的质量两专业考试计划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正在参加其他专业自学考试的,可按照所在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自愿转考质量专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有关报刊、网站、新媒体上,在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中国品牌日、食品安全周、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中,宣传质量专业自学考试工作,解读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建设质量强国、教育强国的浓厚氛围。

全国市场监管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质量管理与认证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计量大学)要积极做好质量两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主考学校提供有关工作咨询服务。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具体激励措施和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和本省(区、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联系人:总局质量发展局    庞堃  010-82262227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  高卓  010-82520092

中国计量大学余晓  13064775717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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