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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74 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陈 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条为规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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