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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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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明确了取消自学考试专业审批后各相关主体的职责,规定了专业开考、调整、停考、监督等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和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军队考委)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专业登记(系统启用事项另行通知)。

二、《专业清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总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开考自学考试专业应限于《专业清单》范围内,严格按照《专业清单》所列专业名称和专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全国考委将对《专业清单》进行年度审议并适时调整,各省级考委和军队考委如需开考《专业清单》以外的专业,可向全国考委提出建议,专业列入《专业清单》后方可开考。

三、各地和军队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依据《专业清单》进行专业调整。新开考专业应使用《专业清单》内的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统一专业类型,并按照现行专业基本规范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现开考专业应参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专业;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专业的,应在3年内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报名,最迟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四、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地和军队要本着“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要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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