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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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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1:21:23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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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考办[2008]134号

各主考院校、各委托开考厅局、各设区市自考办(招考中心)、各县(市、区)自考办、自学指导中心、各基层考点、本办各科室:

根据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8]28号文件,结合我省自学考试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自学考试等收费收入分成项目及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学考试收费项目适用范围、分成比例、减免规定

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无论是初考,还是复考,其费用均按每生每门课程40元收取。其中:上缴省自考办16元(含上交中央0.8元),设区市16元,县(市、区)8元。

2、部门委托开考专业,无论是初考,还是复考,其费用均按每生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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