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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生委:
为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认定、考试和注册问题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医师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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