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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和 。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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