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5万

主题

10

回帖

17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72559
发表于 前天 13:08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和 。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
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学习交流
小学交流
初中交流
高中交流
大学交流
小学学习
小学语文
小学数学
小学英语
初中学习
初中语文
初中数学
初中英语
初中物理
初中化学
初中学习
初中生物
初中地理
初中历史
初中政治
高中学习
高中语文
高中数学
高中英语
高中物理
高中化学
高中学习
高中生物
高中地理
高中历史
高中政治
大学考试
考研总复习
四六级英语考试
公务员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
专升本考试
大学考试
自学考试
成年人高考
各类就业考试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