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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当事人,即依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票据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各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二个,即出票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出票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需注意的是,票据的出票人与票据的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票据的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票据的申请人是申请出票人出票或申请银行承兑票据的人。某一票据的出票申请人及该票据到期的委托收款银行,不是该票据的当事人。 “ 根据《票据法》中的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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