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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 | 找人替考“法律知识” 考生、替考者双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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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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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因家事繁忙没时间复习,一个想“借机学习一下法律知识”,基于这样的初衷,当王某让李某替其参加国家自学考试时,李某没有犹豫就答应了。近日,王某和李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两万元。这是“替考”入刑以来,北京市宣判的首例高自考替考案。



△庭审现场

帮“闺蜜”替考 考场上形迹可疑被当场识破

1990年出生的王某,大专文化,是某科学技术学会的文秘。2014年开始,王某报名参加了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988年出生的李某,同样是大专文化,此前在一家公司工作,后报名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就读专升本课程。2015年,两人在朋友的饭局上认识后,因性格相投,很快成了“闺蜜”。

今年4月16日上午,王某让李某代替自己到某中学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当天9时许,李某进入该中学代替王某考试。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准考证上是方圆脸,进考场的是长尖脸,看着就不是一个人。”但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监考老师先对其放行。其他考生发现她坐错了位置,李某又起身换座位,整个过程中李某一直低着头。

考试结束后将其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情况,李某承认自己是替人考试。11时许,监考老师报警,李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查。当天18时许,王某接到民警电话后,到派出所接受审查。双方均表示,替考只是出于友情,二人并未约定金钱报酬。



新妈妈称无暇复习 替考者为考试自学法律知识

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案发三个月后,这对好朋友并排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庭审开始后,法官刚开始核实二人的身份情况,两个姑娘就开始哭泣。对于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二人均不持异议。

最先受审的王某称,此前陆续她通过了7门课程,今年3月,她又报名了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在内的三门自考课程。“这一年家里和单位的事太多,根本没时间看书。”记者了解到,王某去年初生下孩子,案发时刚过哺乳期。而王某认为身边的朋友里,李某比较刻苦认真,加之其又在高校内就读,因此找到李某,希望她能帮自己考试。



而李某在法庭上表示,王某找到她时,她也想借此学点东西,“因为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替她考试也是为了增加我的法律知识,提升一下自己知识的宽度。”由此,双方“一拍即合”。

据悉,当天的考试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上午的科目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下午的科目是《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两场考试均与法律相关。为了准备考试,李某还花数月时间复习。

考生枪手双双获罪 各判两万元罚金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应依法惩处。而王某能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罚金两万元。

宣判后,法官也对二人进行了庭后教育,告诉二人罚金刑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或许会对二人今后工作生活产生一定影响。法官同时要求二人正确反省犯罪原因,不能简单归结于不懂法,希望二人接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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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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