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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size=6]游客,您当前的用户组是:“游客”,以下内容需要正式会员可见,请升级到正式会员(点击进入)后继续查看。[/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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